备受关注的“网友炫耀猎杀白鹤豹猫”事件又有新进展,在此前广西宾阳县有关部门“经初步查明”是“家猫”后,宾阳县最终确认猎杀的动物为野生保护动物豹猫。
12月5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广西宾阳县委宣传部获悉,宾阳籍男子黄某猎杀“豹猫”事件真相已查明。照片中黄某怀抱的是其违法捕猎的“豹猫”。根据相关规定,黄某违法捕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被处以罚款1000元;黄某与黄某某违法出售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被没收违法所得470元,并各处罚款1000元。同时,黄某与其弟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分别被行政拘留10天和5天。
广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陈刚向澎湃新闻表示,上述处罚根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在甘蔗地猎获豹猫,卖了470元
广西宾阳县委宣传部通报称,前段时间,黄某在接受媒体采访和宾阳县公安局的初步调查时,坚称其抱的是家猫,引起各方的质疑,也引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查明事实真相,连日来,由区、市、县森林公安机关和宾阳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明,2014年10月的一个晚上,黄某带上自家养的斗狗到附近甘蔗地寻找猎物,后在其家附近的草堆旁捕获一只“豹猫”。次日零时许,黄某叫本村朋友黄某某到家里吃饭,期间黄某某抱着已被斗狗咬死的“豹猫”拍照。第二天,黄某和黄某某将“豹猫”拿到县城街上以470元出卖。
2014年11月21日,黄某将自己抱“豹猫”的照片发到其初中同学QQ群上,被转发到微博上。后经黄某确认,网上流传的照片中只有怀抱“豹猫”的是其本人,其他照片与他无关。
黄某还承认,之前他和其弟在接受媒体采访和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时,谎称抱的是“家猫”,是因为他知道“豹猫”属于野生保护动物,担心受到法律的处罚。
鉴于黄某、黄某某违法捕猎、出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对黄某、黄某某分别做出前述处罚。
此前官方通报系“家猫”时遭专家质疑
11月21日,网友微博爆料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鹤和保护野生动物豹猫遭猎杀。次日,国家林业局介入调查。
11月26日,广西宾阳县向媒体通报,经初步查明,网传图片中怀抱“豹猫”图片的当事人为宾阳县宾州镇恭村村委下河村人黄某,怀抱的“豹猫”为家猫。
新华网报道称,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就男子怀抱“豹猫”图片前往当事人住址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黄某2013年3月在宾阳县狗行以28元的价格购买该猫,花纹带波点,呈灰带黄,与豹猫的花纹有点像,养了1年多,有7-8斤重。由于该猫经常在家偷吃,家人对此很反感,黄某便于2014年10月份将其宰杀。针对此事,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对黄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豹猫”系家猫的说法遭各方质疑。11月27日,多位动物专家告诉澎湃新闻,图中男子怀抱的动物为豹猫,而不是家猫。中国猫科动物保护联盟创办人宋大昭明确对澎湃新闻表示,网传图片中男子怀抱的动物是豹猫,“家猫是不可能有斑点表现的,豹猫的形状特征是非常稳定的,熊黄色的底色,身上带有豹纹,身体长、头窄,尾巴也和家猫完全不一样。”
国际生物多样性计划委员会委员杨道德亦认为,图中显示的动物是豹猫,“豹猫和家猫一眼就能分辨,豹猫的花纹呈斑点状,头部比较窄,身体相对家猫来说也更加细长。”杨道德称,相关执法部门不能单单听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应该通过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确认后,再得出结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实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实物的种类和数量予以处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二条所作解释,本规定所称的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广西宾阳县的最新通报,经当事人黄某确认,网上流传的照片中只有怀抱“豹猫”的是其本人,其他照片与他无关。这意味着,网上流传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鹤,死在地上和被绳子捆绑在摩托车后的“豹猫”仍未查明。
12月4日,国家林业局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没有与此事相关的信息可提供。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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